2024年05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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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万吨煤炭产能置换指标公开转让

一、项目名称:78万吨煤炭产能置换指标公开转让

二、挂牌底价:4368万元

三、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承诺:

1.本次指标转让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产能置换文件精神和要求开展进行。

2.本次转让标的为折算放大后的产能置换指标,合计78万吨(具体产能情况可现场查阅)。

四、重大事项揭示

1.标的规格、质量、数量等均以现状转让,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

2.本次指标交易整体转让,不进行拆分,不接受联合受让。

3.本次转让煤炭产能指标中的78万吨(折算放大后的产能置换指标)为2020年关闭退出指标。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即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涉及上述情况已全面了解,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4.转让方对递交至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有关煤炭产能指标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5.意向受让方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附件下载):

(1)《受让意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挂牌期满后,如只有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则采取协议方式交易;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则由包头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六、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报名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间内,向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报名资料、接受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一切法律风险)及信息披露内容的书面承诺及书面受让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否则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2.【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3.【风险承担】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涉及情况已全面调查和了解,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4.【报名时间】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6日,工作日9:00-17:00。

5.【合同签订时间】受让方须在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合同》。

6.【交易价款支付】

(1)转让方在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合同》,并向受让方提供的产能置换基础资料和本次转让的产能指标证明文件,受让方在签订完《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50%(包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转为等额价款部分),本次交易价款一律付至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开设的结算账户,统一实行进场无息结算,包头产权交易中心3个工作日内将50%的交易价款进行划款结算。

(2)受让方在取得国家发改委运行局产能置换方案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剩余总交易价款的50%支付至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交易价款进行划款结算。

7.【交易税费】

(1)本次交易,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按总成交价款0.3%支付)。

(2)本次指标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8.【其他】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因自身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请受让,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自行承担。

七、受让方资格条件

本次煤炭产能置换指标转让的受让方需具备以下条件:

1.应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八、保证金设定

1.保证金金额:固定金额300万元人民币。

2.交纳时间及保证金账户:挂牌截止日17:00前交纳至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包头产权交易中心 账号: 155668182631开户行:中国银行包头市政务中心支行)。

3.保证金处置方式

发生以下情形(1)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挂牌底价0.3%),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发生以下(2)—(8)任一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和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

(6)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阻碍合同生效的;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费用的;

(8)受让方有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受让方交纳价款时,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全部价款未支付完毕前,保证金性质不变。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无息返还原提交账户。其他未成交方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提交账户。

九、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天数:自公告次日起,公开披露3个工作日。

2.信息披露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处理方式:本次信息披露终止。 

十、联系方式

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地址: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西5楼510办公室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3474820614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当事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包头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包头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对供电中断,设备、网络及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作出的应急措施,交易各方不得对此主张索赔。

 

附件下载:

受让意向申请书.docx